王征旺律师,广东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系“一站式”全球化法律服务--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注于研究保险金融、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法律事务多年,是资深的交通事故、保险金融、刑事辩护律师。中华全国律... 详细>>
律师姓名:王征旺律师
手机号码:13751786446
邮箱地址:420397610@qq.com
执业证号:14401201310017809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
【关 键 词 】
退赔
有期徒刑
罚金
追缴
并处罚金
【文书来源】
审理法院: 案 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裁判日期: 2016-07-29 审理程序: 二审 上 诉 人 : 上诉人代理律师: 何战五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王征旺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 裁定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海燕,女,广东省饶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饶平县。因本案于2015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何战五、王征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饶平县人民法院审理饶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海燕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5)潮平法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1、被告人刘海燕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2、冻结被告人刘海燕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清华支行帐户62×××15,余额48.48元;帐号44×××38,余额381.18元以及在饶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帐号80×××20,余额66.86元。上述余额均予以追缴,依法返还各被害人。3、责令被告人刘海燕退赔被害人施静如680000元;退赔被害人黄炳惜230000元;退赔被害人林秀明376500元;退赔被害人陈燕卿70000元;退赔被害人余清爱78000元;退赔被害人郑雪卿45000元;退赔被害人林悦娇53800元;退赔被害人黄培琼10000元;退赔被害人林金丽6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刘海燕不服,以原审认定其犯罪数额存在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对其量刑太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2015)潮平法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钟彪 审判员王佳曼 代理审判员张思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罗燊基本信息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审理经过
二审请求情况
本院认为
二审裁判结果
审判人员
裁判日期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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