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征旺律师,广东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系“一站式”全球化法律服务--2026世界杯预选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注于研究保险金融、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法律事务多年,是资深的交通事故、保险金融、刑事辩护律师。中华全国律... 详细>>
律师姓名:王征旺律师
手机号码:13751786446
邮箱地址:2026世界杯小组赛预测
执业证号:14401201310017809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
【关 键 词 】
共同犯罪
从重处罚
有期徒刑
从轻处罚
从犯
【文书来源】
审理法院:
案 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裁判日期:
2016-06-22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2026世界杯预选赛
被告代理律师:
王征旺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
判决
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男,身份证号码:×××423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富平县。因本案于2015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被告人肖某,女,身份证号码:×××520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因本案于2015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征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5]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肖某犯非法拘禁罪和抢劫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肖某和辩护人王征旺到庭参加诉讼。经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甲、肖某先后加入非法传销组织“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分别担任该传销组织设立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路*号2-901、**路*号704的两个窝点的主任。根据该传销组织层级管理规定,被告人杨某甲安排杨某乙、马某(均已判刑)、被告人肖某安排皮某(已判刑)各自担任其所在窝点的管家,协助二人管理窝点。期间,二被告人带领管家及担任业务员的黄某甲、李某、曾某、晏某(均已判刑)等人,各自安排其所在窝点成员进行分工合作,采取游说、恐吓、人身控制、贴身看管等手段,将被害人禁锢在上述窝点,限制其人身自由,胁迫其加入非法传销组织。被告人肖某还按其传销组织的需要,以其女性身份将男性被害人骗往其他窝点。2015年1月13日、2月25日,被害人杨某丙、唐某乙均先后被被告人肖某骗至王某(另案处理)担任主任的窝点,二人于2015年3月30日被公安机关解救;2015年2月10日、2月25日,被害人甘某、梁某乙先后被被告人肖某骗至其所在的窝点,2015年2月27日二被害人因被害人甘某逃脱而被公安机关解救;2015年3月6日、3月16日,被害人何某、彭某乙、宋某先后被骗至被告人杨某甲所在的窝点,其中被害人何某是被被告人肖某骗往的,且在被非法拘禁期间受到被告人杨某甲及杨某乙等人的殴打和虐待,2015年3月20日,三被害人被公安机关解救。另外,上述七名被害人被骗至上述窝点后,不但因被逼要求加入该传销组织而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且被窝点的传销成员相互配合,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抢走了随身财物,交由各自窝点主任按其组织规定上交上级处理。被告人肖某还多次持搜获被害人的银行卡取款,并交由同为主任级别的黄某乙(另案处理)处置。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肖某为迫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肖某在非法拘禁和抢劫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无异议,但辩解他3月中旬就去了韶关,所以不认识彭某乙、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他辩解自己没有抢劫,被害人的财物他一分钱也没有拿,都全部上交了。
被告人肖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无异议,她在法庭上辩解称她是被黄某乙安排去接人的,每次去接人的时候路上也是有人跟踪的,她把新人带到出租屋后就没有再和新人见面、接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她认为自己没有参与抢劫,她把被害人带到出租屋后,他们把财物交给她后,她全都拿给了黄某乙;有时是黄某乙上来拿的,她不知道上级拿了后用来干什么,她从中并没有获得任何利益。
被告人肖某的辩护人王征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关于非法拘禁的指控。首先,被告人肖某在非法拘禁的过程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在传销组织中有“主任”之名,无“主任”之实,主要体现在肖某是受黄某乙的控制、被迫,从事将其他被网络骗取的被害人带至相应的窝点的工作,肖某将他们带到窝点或在搜取被害人的财物后就离开,并没有参与到其他任何控制、殴打及管理传销人员的活动中。其次,被告人肖某归案后坦白供述,当庭认罪悔过,且是初犯,可从轻处罚。再次,被告人肖某自小父母离异遭到遗弃,社会阅历浅,也是被迫加入传销组织的受害者,请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二、关于抢劫罪的指控。辩护人认为肖某不构成抢劫罪。首先,肖某并没有抢劫的主观故意。肖某将相关被害人接至相应窝点后,收取相应被害人财物清点后就直接交给了黄某乙,其本人并没有直接支配和占有被害人的财物。其次,肖某在收取被害人的财物后是上交给黄某乙,并将手机发还了被害人,继续进行网络骗取其他被害人过来,被害人的手机虽然到了晚上被收回,但被害人实际上对手机还是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其搜获少部分的现金,一部分是交给了黄某乙,一部分用于家庭的开销,被告人肖某并没有实际占有。再次,起诉书指控肖某劫取甘某、梁某乙财物的行为。但从黄某乙的证言可显示甘某的银行卡是黄某乙获取密码,并在银行取款,并不是肖某去取的。综上,肖某实施搜获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并不是其主观故意,他们获得相应的财物及取得银行卡的现金只是希望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加入组织后获得相应的利润,并不是直接的占有。因此,被告人肖某不能认定为构成抢劫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甲、肖某先后加入非法传销组织“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分别担任该传销组织设立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路*号2-901、**路*号704的两个窝点的主任。根据该传销组织层级管理规定,被告人杨某甲安排杨某乙、马某(均已判刑)、被告人肖某安排皮某(已判刑)各自担任其所在窝点的管家,协助二人管理窝点。期间,二被告人带领管家及担任业务员的黄某甲、李某、曾某、晏某(均已判刑)等人,各自安排其所在窝点成员进行分工合作,采取游说、恐吓、人身控制、贴身看管等手段,将被害人禁锢在上述窝点,限制其人身自由,胁迫其加入非法传销组织。被告人肖某还按其传销组织的需要,以其女性身份将男性被害人骗往其他窝点。2015年1月13日、2月25日,被害人杨某丙、唐某乙均先后被被告人肖某骗至王某(已判刑)担任主任的窝点,二人于2015年3月30日被公安机关解救;2015年2月10日、2月25日,被害人甘某、梁某乙先后被被告人肖某骗至其所在的窝点,2015年2月27日二被害人因被害人甘某逃脱而被公安机关解救;2015年3月6日、3月16日,被害人何某、彭某乙、宋某先后被骗至**路*号2-901,其中被害人何某是被被告人肖某骗往的,且在被非法拘禁期间受到被告人杨某甲及杨某乙等人的殴打和虐待;2015年3月20日,三被害人被公安机关解救。另外,上述七名被害人被骗至上述窝点后,不但因被逼要求加入该传销组织而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且被窝点的传销人员相互配合,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搜走了随身财物,交由各自窝点主任按其组织规定上交上级处理。被告人肖某还多次持搜获被害人的银行卡取款,并交由同为主任级别的黄某乙(已判刑)处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5月,他被骗到韶关市并加入了传销组织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到了12月左右他被升为主任级别,并被调到佛山市三水区负责管理西南街道**路*号2-901的家。该家的成员还有家长杨某乙、马某,业务员莫某、李某、农某、钟某、黄某甲和新人何某。2015年3月中旬,他离开了三水去韶关。彭某乙和宋某是在他走之后才来的,因此他对两人没印象。何某来的时候,他接到通知后安排杨某乙,再由杨某乙安排家里的业务员对新人进行控制及清点财物,银行卡和现金交给他后,他再交给黄某乙或蒙某。有一天晚上他回家后,杨某乙告诉他何某不用心听课,他就罚何某连续做了100次蹲下起立的动作;有一天白天,杨某乙告诉他何某不听话,他就叫钟某、李某、马某和农某把何某按倒在客厅的地上,然后让杨某乙拿了几张纸巾铺在何某面上,用盆子装了自来水,直接将水淋在纸巾上;之后的两三天,他还不允许何某吃饭。他还打过何某面部两巴掌。
他们都是用网聊谈恋爱的方式骗新人过来,再由林某和谢某将人带到屋里。新人来了以后,老业务员会将新人的现金、银行卡和身份证收起来交给他,他就把这些东西交给上一级的经理蒙某。平时901的生活费都是由蒙某在每个月的月底交2000元给他,由他来维持家的开支。家里的大门都是用钥匙反锁的,只有管家和他才有钥匙,其他人出去都要经过他的同意。新人来到以后,他都安排两个助理做师傅,做新人的思想工作加入他们的公司,并且负责看管新人防止新人自杀或自残,还要安排人给新人上课。公司在三水区这边的主任还有黄某乙、王某及专门接带新人的林某。
被告人杨某甲辨认出被告人肖某就是林某。他还对农某、杨某乙、王某一、何某、黄某甲、莫某、李某和马某进行了辨认。
2.被告人肖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主要内容:她的外号叫“国宝”或“三姐”,也叫“凌逍”。2014年10月,她被网友骗入传销组织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在三水有四个窝点,她和黄某乙等男子一起住在其中一个家,她记得的人还有谢某和廖某。和她一样是主任级别的人有黄某乙、杨某甲、王某,主任中以黄某乙为主,黄某乙还会安排她的工作。
他们冒充女性网友在网上骗取男子的信任,然后以谈朋友的方式约对方前来,然后她按照黄某乙的安排到汽车站等地方将对方接到窝点,黄某乙再安排其他男子将被骗来的人身上的物品搜出来统一保管,并让对方交钱出来加入传销组织后才有机会离开。她带人到出租屋后一般会离开,有时也会等家长把新人的身份证、银行卡、现金交给她后带给黄某乙。她也曾经持新人的银行卡到柜员机去取款,所得的钱也都交给了黄某乙。从2014年10月到2015年3月上旬,她带了十多个男子到公司的各个窝点。她在3月份因为不想做了,就偷偷地回去了湖南老家。
经辨认,被告人肖某确认王某一、韦某甲、尹某、李某都是她带到传销窝点内的人,她表示好像见过唐某甲。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何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5年3月6日,他被一个自称“蔡倩容”的女网友带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路*号*2-901的出租屋内,他进入其中一个房间,看见房里有三名男子(其中一个是农某)在打牌,“蔡倩容”就叫他一起打,他不同意。跟着从房间外冲进几个男子上来按住他的背靠墙,其中杨某乙一只手用毛巾捂住他的嘴巴,另一只手掐住他的喉咙叫他不要吵,听话就没事;农某和另外一个男子分别抓住他的双手,还有一个拿下他肩上的黑色背包,搜他的口袋,将钱包和手机拿出来,当面数到他的钱包内有人民币2428.5元,并说手机和钱由他们保管,等他出去的时候就还给他,那个叫“蔡倩容”的女子叫他不要吵就什么事都没有,之后走了且一直没有来过。
他到了该出租屋后,杨某乙、马某、农某、李某、黄某甲、莫某、王某一、钟某八个人分别看管他,去洗手间也有一个人跟着一起,还有一个人在门外看着,冲凉也是两个人一个跟他一起,一个在门外看着,其他时间都是跟他们在一个房间里打牌或讲故事等,其中杨某乙、马某、农某三人就给他及其他人上直销课。晚上他们都睡在一个房间里面,出租屋的门是反锁的。杨某甲是屋里的老大,负责管理。杨某甲、杨某乙和马某都有保管钥匙。期间,一个叫“三哥”的男子来过,问他问题,因他回答不出来,“三哥”让杨某乙不给他吃饭,还要他做上下蹲、趴墙等,对他体罚。3月14日到17日连续四天他们没有给他吃过一顿饭,只让他喝一点水;在体罚的时候就连水也不给他喝。他被杨某乙打过十次左右,用手脚或拖鞋打的部位有双脸、头部、身体等,嘴巴有两次被打流血了,还有用烟头烫他左手小臂一下,现在还留有一个伤疤;莫某也用过手掌打他的脸和掐他的脖子;马某、农某、李某、黄某甲、钟某也分别打过他,王某一就没有。宋某和彭某乙是2015年3月17日才来到出租屋的,也是新人。他们来到后也和他一样被杨某乙等人看着,拘禁在出租屋里。他在房间里曾看见杨某乙用不是很热的开水泼到宋某的脸上。
2.被害人彭某乙的陈述。主要内容:他被一自称“陈芳芳”的女网友骗至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路*号2-901的出租屋内,屋内的男子警告他以后,将他按在墙上,两个人按手,两个人按脚,之后将他身上的手机、证件、银行卡及现金等搜出后拿走,并逼他说出银行卡密码。随后被要求听课并关在该房子内。期间,杨某乙要求他交2800元的投资费加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在这个出租屋中,马某及杨某乙是管家,其他普通的业务员负责上课和看管新来的业务员。他曾看见宋某、何某被杨某乙殴打过。
3.被害人宋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5年3月16日18时30分许,他被网友骗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路*号2-901的出租屋后,见到房间里有三个男子在打牌,刚开始时那三个男子很热情,并叫他一起和他们打牌。过了五分钟左右,突然钟某、李某、农某来到房间,将他按倒在墙角,黄某甲过来搜他的身,把他的裤子脱下,后将他身上的手机、钱包、银行卡、身份证及现金1600元全部拿走。搜完身后,他们就叫他坐在房间里听课,当时他们轮留给他讲课,主要是讲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产品,叫他投资2800元加入该公司等。讲完课后他们就会向他提问,如果他答不出来,杨某乙就过来恐吓他,有时还用茶杯向他身上泼水。接下来,每天他只能待在房间里,坐在一张很矮的凳子上,手脚不准乱动,否则就会被打,而钟某、李某、王某一、黄某甲、莫某等人轮着看管他,上厕所时他们都会跟着。黄某甲负责陪他睡觉防止他逃跑。他一直被他们控制住,直到被警察解救。
4.被害人甘某的陈述。bet188体育,主要内容:2015年2月10日,他被一个叫“陈燕”的女网友骗到三水区西南街道**路*号704房。进到房内,他看见晏某、郑某等三人在打牌,他就想离开,却被晏某、郑某等人拉住。他挣脱后大声呼救,这时从其他房间又出来三、四个男子(其中两个是覃某、曾某),他们合力将他推进一个房间,并将他按倒在地上,覃某还在他的脸上扇了几巴掌。之后,郑某和曾某就扮成好人对他说:“别大声喧哗,那些人就不会打你了。”他就不敢出声了。接着晏某对他进行搜身,其余人在一旁助势。晏某搜出他的物品后对他说:“只要你认真听几天直销的课,听好了就放你走,听不好就一辈子不用出这个房间。”他于是知道被骗入传销窝点,就答应了他们的要求。当晚他和覃某、滕某、韦某乙、晏某等人一起上课,他因为后悔,一边听一边用手刮了自己两巴掌,他们看见后就向皮某报告,皮某从另一房间出来用手上一杯很烫的开水泼在他的脸上并用言语恐吓他。从第二天开始,覃某、滕某、晏某、韦某乙、曾某轮流给他上课,期间他因没有如实说家里情况再次被皮某泼了开水。他还看见皮某等人一起殴打周某,对周某用火烧、用水灌、用香烟塞嘴、罚跪及七八天不让周吃饭等。到了2月13日,皮某等人强迫他说出银行密码,并让他用电话骗取亲人、朋友汇钱给他。2月17日,新来了一个讲师彭某甲。在被拘禁期间,他自杀未果,皮某就安排其他成员对他24小时贴身看管,防止他逃跑或自杀。2月25日,梁某乙被骗到窝点。七被告人一起分工对梁进行控制,之后晏某对梁进行搜身,皮某进行恐吓。次日,因梁某乙提出离开且背不出公司的课程,皮某扇了梁某乙一巴掌、用烟头烫了梁的右手手背、并朝梁的脸上泼开水。期间,黄某乙还罚梁某乙做掌上压,并用脚踢梁的手臂。到了27日中午,皮某带着他和覃某等人去到三水广场经典KTV一房间内听课,而彭某甲、滕某、晏某则留在窝点看管梁某乙。16时许,在回去的时候,他和“陈燕”、覃某、曾某在路边等车,覃某和曾某两人一人用一只手搭在他的肩膀上控制他,他看见广场旁边有一个公安执勤点亮着警灯,于是他用力挣脱搭在他肩膀上的手,奋力跑向执勤点向警察求助。随后,他带领警察到窝点抓获七被告人,解救了梁某乙。这个传销组织叫“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被拘禁期间,他被迫交了42000元买了15份产品。黄某乙是上述窝点的主任;皮某是主要负责人,负责指挥其他传销人员的工作,保管其中一把钥匙,没有皮某的允许,他们不能自由外出;“陈燕”也叫“三姐”,主要通过网络骗人过来,也保管家里的另一把钥匙;覃某、晏某、韦某乙、彭某甲、曾某、滕某等人负责讲课并被安排看管及控制新来业务员的人身活动。在被非法拘禁期间,他不能自主接打电话,被皮某安排不同的人贴身看管、不让靠近窗边、阳台,连上厕所和睡觉都有人陪同。
5.被害人梁某乙的陈述。主要内容:2015年2月25日,他被一名叫“王彩霞”的女网友骗到三水区西南街道**路*号704房。进入一房间后,他给覃某、滕某、彭某甲、甘某各发了一根烟后想离开时,发现铁门被关上。彭某甲问他有无兴趣加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和他们一起做大生意,他一听知道被骗到传销组织了,便说没兴趣。刚说完,韦某乙、曾某、晏某、皮某等人一起过来将他叫入另一个房间,滕某和韦某乙叫他将双手举起,晏某搜走他的随身物品及钱物,然后放在地上清点,然后将东西交给皮某,说要帮他保管。随后,皮某过来威胁他,要求他一起听课不准离开。他不敢反抗,在他们的强迫下听了课程。第二天,皮某叫他背公司的课程,他因背不出,皮某就用手叉他的脖子、打他的脸,还用点燃的烟头烫他的手背,后来又用温开水泼他的脸。当晚,主任黄某乙给他们讲完课后,让他背课程,他背不出,黄某乙就罚他做掌上压并用脚踢他的手臂。2月27日下午,皮某上完课后又叫他背课程,他说不想背并要求离开,皮某就拿起一杯滚烫的开水泼到他的衣服上,把他的前胸皮肤烫伤。到了晚上21时许,民警来到时才将他解救出来。在这个窝点里,黄某乙是主任,皮某是家长,负责主要管理日常事务及指派各人的工作,掌管钥匙和收取、发放手机,彭某甲、覃某、滕某、韦某乙、晏某、曾某等是业务员,负责讲课、买菜以及看管新人。被拘禁期间,他去厕所和睡觉都由他们轮流看管,不让他靠近窗口或阳台,防止他自杀或报警。甘某和周某因为加入不久所以不够资格分配任务。
后来他听说“王彩霞”姓凌,他们叫她“三姐”,主要负责上网骗人过来,甘某是她骗过来的。
6.被害人杨某丙的陈述。主要内容:2015年1月13日,他被一名叫“李敏”(后来知道她的名字是凌霄)的网友骗到佛山市三水区,“李敏”将他带到***路**号505后将屋大门反锁,并将他带到房内。他见到农某、江某、骆某正在打扑克牌,他们叫他一起打,他不同意。接着李某走了进来说:“兄弟,你来了。”李某出去后,黄某一带着刘某一等两人冲进房间,黄某一问了他的基本情况后,梁某甲就带着家里其他人一窝蜂冲进来,将他拥到墙角,梁某甲叫他先将身上的财物拿出来,骆某还将他的双手按住,由农某搜身,将他身上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苹果电脑拿出来交给梁某甲。东西被拿走后,梁某甲就对他进行恐吓,他知道被人骗进传销组织了,因为他们人多势众,他不敢轻易反抗,于是便在他们的安排下听课。听完课后梁某甲还对他说想离开这里一定要先了解清楚,了解清楚还是想走的话就要回答他们提出的三个问题,之后他们就将他带到房间内,不准靠近窗户和阳台。梁某甲安排了江某和李某对他看管,包括上厕所和洗澡等。晚上睡觉的时候,梁某甲安排秦某一睡在他旁边,骆某挨着房门睡。之后两三天,他一直被反锁在出租屋内,打电话也要被监管。第八九天,农某让他将银行卡密码写出来,他被迫将其中少钱的银行卡的密码告诉他们。两三天后,唐某乙均也被骗到住处。当日“凌霄”过来问他问题时,他故意答错,“凌霄”就叫骆某拿打火机烧了一下他的阴茎。大约十天后,主任王某等人开始叫他向家里人要钱加入公司,并且梁某甲还帮他编了不少理由。他想离开这个传销组织,就故意说找不到钱,打电话时故意做了一点手脚,梁某甲就对王某告密说他打电话要钱时没有全力以赴。当晚,王某支开刚来的唐某乙均及看守他的黄某一、秦某一到房间后,王某问他是不是想走,他说是,王某就问了他几个完全没听说过的问题,他答不出来,王某罚他做200个掌上压和200个上下蹲,做不了多久他仰躺在地上,王某又拿出一杯温水倒在他脸上,将他呛到马上站起来,王某又罚他蹲马步、跪石头。当时现场的其他业务员都看到了。第二天他还是找不到钱,王某又在大厅内当着众人的面先骂了一顿,罚他做200个掌上压,到他做不了的时候,又罚他做上下蹲,还将一杯凉水放在他的头顶叫他扎马步,他顶了一会水杯就掉下来了,王某罚他喝了两大杯凉水后,董某一将他掉下来的杯子倒了满满一杯开水放在他头顶叫他顶着继续扎马步。没扎多久那杯开水就倒了直接浇在他头顶上。王某过来直接扇了他两巴掌,接着又罚他扎马步。期间,王某出去接电话,他趁机站直了一下,王某见到后马上一脚踢到他大腿上,将他踢倒在地,还用鞋压着他的头,叫董某一拿石头给他跪。当晚他的头顶被开水烫伤头皮,现在还留有伤疤。之后王某以他找不到钱为由开始不给他饭吃,以掌上压、跪石头、顶墙等方式对他体罚;晚上还安排江某、黎某二、董某一、刘某一和他打扑克牌到天亮,不让他睡觉。饿了五天后,他实在忍不住,迫于无奈向家人要了10000多元汇入他的银行卡,加上他自己身上的钱共30000多元购买了十一套每套2800元的产品。当时加入时是另一个“三哥”杨晟晟过来办手续。加入后,他才没被殴打。期间他想用手机报警,但手机一直都由梁某甲保管,每天睡觉前都要将手机交给梁某甲,而且打电话还要开免提和录音,且梁某甲一直都在他旁边,通话不能超过三分钟。
他知道公司叫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分为五个职务等级,分别助理、代理、主任、经理及高级经理。他从未见过公司的产品。所谓发展业务无非就是待在出租屋,利用各种借口及理由将朋友、网友骗到三水,利用拉人头方式赚取提成。公司内的“三哥”、“三姐”有王某、黄某乙、杨晟晟、凌霄,跟他们住在一起的“三哥”是王某。梁某甲是家里的管家。家里的钥匙只有王某及梁某甲才有,而且梁某甲还负责保管他们的手机及财物。家里其他加入组织的“老板”,都要在“三哥”及管家的安排下负责管控新人及扮演各类角色。
唐某乙均被骗来时,黄某一做“一炮手”,梁某甲做“二炮手”,秦某一搜的身。因为唐某乙均比较听话,所以他们没有为难他,也没有打他。陆某一是在3月初被谢某骗来的,当时好像是黄某一做“一炮手”,梁某甲做“二炮手”,黄某一负责搜身,之后王某安排秦某一及刘某一负责看管陆某一,陆某一不愿意加入,王某问陆某一要银行卡密码时,陆某一说错还被王某扇了两巴掌。
7.被害人唐某乙均的陈述。主要内容:2015年2月25日,他被一个叫“陈琳”的网友以找工作为名骗到传销组织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路**号505的窝点。对该公司的架构和运营方式,他陈述的内容与被害人杨某丙一致。当天,他被骗进屋内后,看见有几个男子在打牌,黄某一和他打招呼后,刘某一、秦某一等一帮人合力将他按倒在墙角,另两名男子拿了一条毛巾捂住他的嘴不让喊叫,农某把他的裤子扒掉,将他身上的手机、钱包都搜出来,之后,梁某甲就出来威胁他,让他待在出租屋了解天狮公司的情况,如果逃跑或报警的话,他们会对他及家人不利。农某随后将财物交给梁某甲。他被带到房间内的一张凳子上坐着,由几名男子对他轮流看管。第二天,“三哥”王某来到,并安排秦某一、黄某一专门负责看管他,上厕所、冲凉都跟着,阳台、窗户等不准靠近,有时黎某一、李某也有负责此项工作,打手机时,梁某甲、王某都事先警告不准透露被人骗来传销及住址等信息,并且都有人在一旁监听。
陆某一比他晚来,是谢某带来的。之后刘某一做“一炮手”,梁某甲做“二炮手”威胁对方,黄某一负责搜身,把陆某一的财物都搜出来交给梁某甲。第二天,陆某一因为不肯说出银行卡的正确密码,王某打了陆某一一巴掌。陆某一还被王某等人体罚,如俯卧撑、手抱头上下蹲、跪地,如果严重的话就会被殴打。王某有一次把杨某丙单独叫到房间,之后他听到传来杨某丙的惨叫,具体如何殴打他不知道,那次之后杨某丙的头部受伤了。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杨某乙的证言和辩认笔录。主要内容:他被骗加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做直销。他听公司的讲师介绍该公司主要经营保健和养生产品的销售,公司的业务员由下至上分为五个等级,业务员、业务代表、业务主任、业务经理和业务总管。该公司在三水有杨某甲、凌霄、王某、黄某乙四个主任。2014年11月,他被安排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路*号2-901的家居住。
2015年3月6日,何某由“三姐”凌霄骗过来,当时是杨某甲做主任,蒋某一做管家。当天,马某充当“一炮手”叫何某听话不要吵,但是何某不肯,要离开,他和唐某甲、蒋某一、黄某甲、莫某等人分别从厕所、阳台冲出来,合力将何某按倒在地上,其中一人将何某的钱包和手机搜出来放在地上。后来何某被带到一个房间里坐在一张凳子上,然后蒋某一安排他们一帮老业务员轮流对何某进行看管,何某上厕所、冲凉等都要事先得到允许才能去,睡觉也有专人负责陪着,不准靠近阳台。何某过来后一直都不肯加入,而且不听话,他曾多次用巴掌、拖鞋打过何某,试过一次用烟头烫何某的手腕。王某一他则打过一次,都是主任蒋某一叫他们打的,有几次蒋某一也在场,而且蒋某一也亲自动手打过何某。彭某乙和宋某是2015年3月16日或17日同一日来到的。当时他已任管家,王某做主任。彭某乙来到后,由马某充当“一炮手”、他充当“二炮手”,彭某乙表现得不是很合作想离开,农某、黄某甲、钟某几个就合力抓住彭某乙的手不准其离开,莫某则负责搜彭某乙身上的财物,之后也把彭某乙带到房间里,由他们的人负责轮流对其实施看管;宋某是在彭某乙来了约两个小时后来的,这一次也是由马某和他充当一、二炮手,而李某、黄某甲、钟某、莫某他们负责从中协助直到其不反抗为止。他们搜到新人的现金和银行卡就交给主任,手机就放在出租屋由家长保管。
证人杨某乙对被告人杨某甲进行了辨认,还辨认出被告人肖某就是凌霄。
2.证人李某的证言和辩认笔录。主要内容:他在2015年2月中旬交钱加入了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到3月11日正式成为该公司的一名业务员。他所在的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路*号2-901房的“三哥”是杨某甲,家长是蒋某一,后来蒋某一调走,就由杨某乙、马某先后当家长。
王某一是凌霄带来的,随后被杨某乙等人搜身并拘禁。何某也是凌霄带来的。黄某甲对何某进行搜身,马某将何某的物品放好,后来黄某甲交给了“三哥”。由于何某比较倔强,经常不听话并且还吵着要离开、上课也不认真,经常被杨某乙他们殴打。他见过黄某甲、马某、农某、钟某、莫某都打过何某的耳光;有一次,杨某乙等人跟何某在聊天,因为当时何某没有坐好,杨某乙叫他坐好点他也不听,于是杨某乙就一巴掌用力打在何某的脸上,接着他也上前用手敲了何某的前额一下;还有一次何某不肯按照安排从外界借钱,杨某乙叫马某、农某和黄某甲合力把何某按倒在地上,杨某乙还用几张纸巾盖住何某的嘴,过了一会杨某乙拿开纸巾,就把一条毛巾盖住何某的面部,杨某乙还隔着毛巾用一杯冷水倒到何某的面上,并且倒了好几次冷水,直到何某屈服为止。因为何某经常不听话,杨某乙也试过四五次不允许何某吃饭。
彭某乙被骗来后,看到不对劲就想离开,农某、钟某和黄某甲合力将彭某一按在墙边,接着莫某对彭某一进行搜身,杨某乙向彭某一介绍了公司的情况后,他就倒了一杯水给彭某乙喝,并且叫他不要反抗,彭某乙没有怎么反抗,于是他就带着彭某乙在房间里听农某上课。杨某乙和马某就安排他和农某负责晚上看管彭某乙,防止他逃跑、自杀或报警。平时洗漱、上洗手间、洗澡都有人陪他一起去,主要是钟某陪同。彭某乙被搜走的财物由莫某交给了杨某甲。
宋某比彭某乙迟来约一个小时,当时宋某看到屋里的情况不对劲,想离开时,钟某和农某一下子就拉住宋某的手,把宋某按在墙角,宋某没有很多的反抗,黄某甲就对宋某进行搜身,把搜出来的手机、钱包等财物交给了莫某保管,当时他在旁边帮钟某、莫某和农某拿着手机,方便他们做事。后来杨某乙和马某就安排莫某和农某负责看管宋某。
平时他们让新人在房间里坐,由老业务员看着新人,并且不让新人随便移动,上洗手间必须经过老业务员的同意。期间不能靠近阳台,不能大声吵闹。洗澡、洗漱、如厕、睡觉都必须有业务员陪同。
证人李某辨认出被告人肖某就是凌霄,他对被告人杨某甲也进行了辨认。
3.证人黄某甲的证言和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1月,他在网上认识了一个叫“小芳”的女孩并和其交往。2月中旬,他应“小芳”的邀请坐车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小芳”把他带到西南街道**路*号2-901就找借口离开。该屋杨某甲是主任,在他被抓的前几天,王某代替了杨某甲。因为他一直不肯加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并向杨某甲提出要离开,杨某甲说必须回答他三个问题才能走,但他根本答不出来,就被杨某甲罚做上下蹲、趴墙,后来还被杨某甲手脚并用地朝他的头部、脸上、丹田等位置一顿乱打。杨某甲还因为他透露了传销信息给家人让杨某乙几天不给他吃饭。
何某也是“小芳”带来的,因为何某过来后一直比较强硬,上课不认真,也不肯叫家人打钱过来,杨某甲知道后让他们几人合力将何某按在地上,并授意杨某乙在何某脸上铺上纸巾,然后用自来水在纸巾上淋水,直到何某屈服为止。
证人黄某甲辨认出被告人杨某甲,也辨认出被告人肖某就是“小芳”。
4.证人钟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1月,他在网上认识了一个叫“唐缓”的女子,在2月初,他应“唐缓”要求来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并被“唐缓”带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路*号2-901,后在3月1日左右交钱加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唐缓”带他到出租屋后就离开,后来他得知她真名叫林某,别人称呼她为“三姐”和“国宝”。林某在公司里是主任级别,专门负责带人到出租屋,何某也是林某带过来的,他听说黄某甲也是林某带来的。
他所在的家的主任是杨某甲,家里的大小事务都是杨某甲让家长安排的。在被抓前的几天,主任换成了王某。他见过何某被杨某甲打过两次,一次是叫他们合力将何某按倒在地上,然后杨某乙在何的脸上铺了几层纸巾,接着由杨某乙、农某分别往上面灌水;一次是打了何某两巴掌,并罚他做体能和饿饭。他还见过黄某甲被杨某甲打过。
证人钟某辨认出被告人杨某甲,也辨认出被告人肖某就是林某。
5.证人唐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1月11日,他被网友骗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路*号2-901出租屋内的传销窝点。当时到火车站接他的是一名叫凌霄的女子。他和凌霄去到出租屋后,刚放好行李,凌霄就将住宅的大门关上并反锁。他意识到可能被骗到传销窝点想逃走的时候,杨某乙、韦某一、黄某二、黎某二、蒙某一、莫某一、韦某甲、曾某、晏某、陈某一、杜某一等人从房外冲进来,其中两人将他拉到墙角的一张凳子处坐下,其余人将他团团围在中间,接着曾某走过来首先问了他的基本情况,是否愿意听课,他见对方那么多人就说了愿意,曾某还问他介不介意让他们搜身,他一听就说不愿意,刚讲完在场的十多个人就将他压在墙角,两个人抓住他的手,六、七名男子压住他的腿,还将他的裤子扒了下来,一个人还用手压住他的嘴不让他叫。这时杨某乙走过来对他说:“你乖乖不要动、不要叫、不要跳,保证没事,东西我们先行给你保管,不会要你的,但是如果你反抗的话我也不知道会发生什么事。”讲完之后就将他口袋内的钱包及手机(关机后)拿出来走了出去。当时他见对方人数众多,不敢反抗,听他们讲课。讲完课之后,他们就将他关在房间内,几个人看着他,除了上厕所及吃饭外,连房间的门都出不去。杨某乙还对他进行了恐吓。当晚,杨某乙和汪某一负责陪他冲凉、睡觉。当时在家里主要负责跟踪看管他的是杨某乙、汪某一、蒙某一、莫某一。到了第四天晚上大约10时,他向“三哥”杨晨晨及蒋某一提出要离开,他因回答不出问题被杨晨晨罚做上下蹲、趴墙、垫石头跪。因他做得不好,杨晨晨用鞋底踹他的面部和腹部,并警告他让他的家人打10万元过来才能离开。接下来几天,他还因不听话被饿了两天时间,杨某乙就假意说为他想办法,将他QQ好友及其他朋友的情况都了解了一遍,叫他逐个打电话或发信息要钱,他就按照他的意思做了,但因为打电话杨某乙他们都在场,他在打电话或发信息的过程中很隐晦地对他姐夫和家人透露被人骗去做传销的信息,但无法将具体地址告诉他们。他的姐夫及家里人就在广州报了警并通过手机短信告诉他,但因为当时是杨某乙负责跟他,所以他的短信内容被杨某乙首先发现并告诉了“三哥”,“三哥”对他进行了警告。到了大约第七天早上约9时许,“三哥”就将他叫到房间,当时房间内还有杨某乙及蒋某一,他一进入房间“三哥”就叫他蹲在墙角,一杯水泼到他的脸上,接着拿起房间的一张金属凳脚、压缩板凳面的凳子往他的脚部及手部、头部位置打了过来,当场将凳了都打烂了,他的小腿、手臂及头部位置都被打破,“三哥”逼他安抚好家里人,他迫于无奈打电话告诉父母他没事。后来他才向亲戚朋友共借了3800元,汇入他的邮政储蓄号码为*************132的卡内。2月5日,杨某乙向他索要了银行卡密码之后,不知谁将钱提了出来。当天“三哥”杨晨晨告诉他为他提了2800元购买了一份产品,现在他已经是公司的业务员了。他加入没多久,从另外一个家庭调来了莫某,协助家长蒋某一,之后不久马某及农某也跟着调了过来。在2015年1月底的时候,李某被骗到窝点,不过他很快也很配合就加入了该传销组织。到了2015年2月9日、13日、16日,王某一、黄某甲、钟某陆续被骗了过来。
王某一刚来的时候,由莫某负责做“一炮手”,蒋某一负责做“二炮手”,杨某乙负责搜身,王某一当时想跑的时候被黎某二等其他老业务员抬到房间内按着他的手脚搜身,之后负责看管王某一的人是杨某乙。几天后,王某一因为在向家里人要钱的时候讲错话被家人怀疑被骗进传销,当时杨某乙就在大厅内当着他们的面扇了王某一好几个耳光,当时打的时候他觉得不忍心,便抢了过去也打了王某一一耳光,并且偷偷告诉王某一不要这样子,不然的话只会被打得更厉害。当时杨某乙见他也下手了就停了手没有再打下去。约两天后的晚上,他见王某一被“三哥”叫到房间内,不久就听到地板及墙壁的响声,等王某一出来吃饭的时候,王某一将吃下去的饭都吐了出来,当晚王某一被打到吐了一个晚上,后来王某一在3月1日的时候,受不了也加入传销组织。2月13日,黄某甲被骗来的时候是莫某做“一炮手”,蒋某一做“二炮手”,杨某乙负责搜身,因为黄某甲比较听话,所以没有被压。几天之后,黄某甲因为回答不出问题被“三哥”在客厅内罚做上下蹲,做不来又罚做趴墙,趴墙的时候因为受不了坐了下来,被“三哥”用脚踢肚子及头部,并且扇了几下耳光,之后“三哥”等人迫黄某甲要钱的时候,黄某甲向他的表姐透露他被骗到三水做传销叫她报警,杨某乙马上一拳打到黄某甲的脸上,并没收他的手机,之后的十多天时间内,“三哥”及蒋某一他们都吩咐不让黄某甲吃饭,所以在那十多天时间内,黄某甲每隔两、三天才吃到一顿饭,后来实在逼得没有办法,过了差不多一个月也加入了传销组织。大约在3月2日,何某被骗过来,当时当“一炮手”的是马某,“二炮手”是蒋某一,其他在场的老业务员将何某按倒在地上扒掉裤子,然后由杨某乙负责搜身。大约在3月5日晚上9时许,何某在大厅内被“三哥”体罚做趴墙时晕倒在地上,“三哥”向何某身上泼了几杯温水,何某还是没醒,“三哥”就拿着一杯开水往何某身上泼下去,何某当场就跳了起来。到了3月7日,因为901住处住的人太多,他就和莫某、蒙某一、莫某一几个人搬到了***路*号404的住处,与黎某二等人组建了一个新窝点,该窝点的主任是“三姐”凌霄。3月9日,农某一被骗到窝点,凌霄安排大家按照程序搜走农某一的财物,并对农进行看管。因农某一一直不肯加入传销组织,凌霄几次做思想工作都没有效果,在三、四天后,凌霄叫了杨晨晨过来,杨晨晨对农某一体罚以后就离开了。被解救前三天,凌霄被调往其他住处。
在被拘禁的时候,他一直设法通过QQ联系亲友,告诉亲友被拘禁的地址和情况,请求亲友报警将他解救出去。直至2015年3月20日,他的姐夫和父母到达三水报警后,才将他从传销窝点中解救,同住的其他传销人员和被害人也一起被抓获。
该传销组织叫“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发展新的业务员有一套明确的程序。首先由各业务员将人骗来,新人来之前,家中的“三哥”或“三姐”会事先安排各业务员将家打扫干净,之后安排“一炮手”及两个业务员躲在家里的厕所处,两名业务员站在阳台处,防止新人来的时候走到阳台位置,接着安排三名业务员在房间内打牌,再安排“二炮手”及剩余业务员躲在另外一个房间内。之后就和接新人的业务员出去,但“三哥”在过程中并不会露面,只是等业务员接到新人后暗中跟踪并联系家中的“炮手”叫他们准备好。等新人一进入屋内后,接新人的业务员要首先将家门反锁好,之后叫新人到房间与其他业务员打牌沟通,沟通期间几个业务员就是向新人透露一下到这里的目的,一旦新人反抗,“一炮手”就会带着两个业务员从厕所过来专门负责吓唬、威胁一下新人,接着“二炮手”亦带着其余业务员从另外一个房间冲出来包围新人,人到齐后,“一炮手”就首先向新人讲明为什么被骗到这里,并开始搜身,将新人的手机及钱包、证件没收并且关机,而“二炮手”则负责向新人讲明该传销组织内的人际关系有多厉害,叫他们不要报警或逃跑,如新人反抗,房间内的其余业务员就要采取强制手段用毛巾捂住新人的嘴巴,防止叫出来的声音被人发现,之后就用强硬的手段恐吓新人安静下来,并且不排除殴打的行为,等新人听完课后,“三哥”或家长就安排专人负责看管新人,直到新人加入为止。不过“一炮手”及“二炮手”及看管新人的人员都不是固定的,由“三哥”及家长安排。
6.证人曾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1月21日,他被人以QQ交友的方式骗到三水,当时接他的女子是主任林肖。后他被逼加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被安排住在西南街道**路*号704房。该房的管理者是主任林肖,也叫“三姐”,家里的大小事务都由她管理;皮某是管家,协助主任林肖管理和安排工作、掌管钥匙。他和韦某乙、晏某、覃某、滕某、彭某甲等人则听从皮某和主任安排,负责给新人讲课、说教,看管新人不让逃走。过年前几天,甘某被林肖带到出租屋后,发现被骗后想走并大声呼叫,他和覃某、滕某、彭某甲等人合力将甘推到一个小房间里,当时他和覃某负责抓住甘某的手。因为甘某反抗得比较利害,他们合力把甘某按倒在地上后,由晏某负责搜身,甘某还不停地叫喊,覃某就上前朝甘某脸上打了几巴掌。晏某搜出来的东西都交给了主任保管。梁某乙是他用主任给他的手机和账号通过QQ交友的方式认识的,白天他就和对方在网上聊天,晚上把手机交给主任林肖,他估计是林肖约梁某乙来的。
证人曾某辨认出被告人肖某就是林肖。
7.证人皮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他的工作主要是根据主任林肖及黄某乙的旨意以传话的方式向晏某、覃某等人传达,让他们执行工作。甘某来的时候由晏某搜身,后来搜得的物品交给了林肖。甘某被迫购买了42000元共15份产品,当时是另一个家的领导杨某甲过来为甘某办理购买产品手续的。
8.证人晏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他被骗到韶关后加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成为业务员。2014年年底他被安排来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路*号704的家。林肖是家的主任,他们叫她“三姐”,负责整个家的日常管理;皮某是管家,负责协助林肖管理日常事务。甘某和梁某乙都是林肖接回来的。甘某反抗得比较厉害,被他们一起按倒在地,因甘某叫喊,覃某就上前朝甘某脸上打了几巴掌。梁某乙比较听话,则没有被按倒在地。甘某和梁某乙都是他负责搜身,搜出来的东西都交给了主任保管。
证人晏某辨认出被告人肖某就是林肖。
9.证人滕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他因参与非法拘禁甘某和梁某乙被关押在看守所。据他所知,新人被带到“家”后,会由家长带着“一炮手”、“二炮手”对新人进行搜身,将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拿走,听话后才会被带到和他们一起听课、学习。甘某和梁某乙分别是在2015年2月10日左右和他们被抓的前几天被骗到三水区西南街道**路*号704房。他负责看管他们,防止靠近窗户、阳台等位置,防止自杀或求救,并跟他们聊天说一下加入组织的好处。
10.证人彭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他所在的三水区西南街道**路*号704房的传销组织中,皮某是管家,他则听从皮某的安排,负责看管甘某、梁某乙等人,不让他们靠近窗户或者阳台,防止他们自杀或者求救。他来到这个家的时候,甘某已经在了。梁某乙是“三姐”凌肖带来的,后来被搜走随身的证件和财物并被看管。他们所在的家的成员,上网QQ聊天以女孩子的身份骗人过来,如果网上邀约成功,就会将对方的联系方式给“三姐”凌肖,由她联系过来三水西南再带到他们所在的家。
11.证人韦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元旦他被网友骗到三水区西南街道**路*号704房,后被逼交钱加入传销组织并居住在该屋内。在该窝点,“三姐”林肖是主任;“三姐”不在就由皮某对他们进行管理,韦某乙和曾某、覃某、滕某、彭某甲、晏某都是业务员。甘某和梁某乙都是林肖带来的。甘某被骗来的时候,由郑某充当“一炮”、皮某充当“二炮”,晏某负责搜身,他和其他业务员负责在一旁协助,负责按着甘某。当时甘某反抗得比较厉害还大叫,覃某和皮某都有上前打了甘某几巴掌。梁某乙是在他们被抓前几天被骗来的,也是由郑某负责充当“一炮”、皮某充当“二炮”、晏某负责搜身,因为梁某乙比较听话,所以没有被按。随后他们就轮流对梁某乙看管和讲课。甘某和梁某乙被搜出来的东西都由皮某交给了主任林肖。
12.证人覃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2月初,他被骗至三水,后加入了“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这一传销组织。2015年1月10日,被安排到三水西南街道**路*号704居住。该住处主任是林肖,皮某协助林肖进行管理。除了甘某和梁某乙是新人外,其他人都参与了传销,都参与了非法拘禁甘某和梁某乙。甘某和梁某乙都是林肖带来的。甘某第一天来时,发现被骗,想离开,晏某、曾某、韦某乙就挡住甘某不让离开,然后就打起来了,他和滕某看到这种情况,也过来帮忙,最后把甘某按倒在地进行控制和搜身。他和皮某还每人打了甘某几巴掌。随后,他们就不断给甘某上课、看管,不让甘某独处。后来甘某给了几万元买了15份产品,算是加入他们的组织。2月25日,梁某乙被带来出租屋后想离开,他们就把梁某乙控制住,晏某搜走梁的财物。第二天梁某乙在被问话时扯东扯西,皮某打了梁某乙两巴掌,还用开水烫梁某乙。2月26日,黄某乙来到,让梁某乙回答问题,梁某乙又被罚做掌上压,皮某还用烟头烫梁某乙的手背。甘某被搜出来的东西都交给了主任林肖。
证人覃某辨认出被告人肖某就是林肖。
13.证人黄某乙的证言和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他在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这一传销组织中和王某、林俏(萧)、杨某甲都是主任级别。该组织在三水共有四个家,分别是西南街道***路**号505(王某负责管理)、**路*号2-901(杨某甲负责管理)、**路*号704(林俏负责管理)和他负责管理的三水区西南街道****巷*座601的家。他的工作是分配这个家的主管和业务员的工作。他们通过组织成员在网上假扮女孩子以网恋等方式骗取新人到出租屋内,然后安排林俏、谢某前往指定的地点接对方过来出租屋。有时候是安排林俏去接人,有时候是经理安排。一般情况下新人来到出租屋后,先是让他们之前安排好的人将对方控制起来,搜出对方的手机、财物(包括现金、身份证、银行卡)交给他保管,然后对他们进行看管。搜出来的东西由主任保管,并报告经理,之后再交给经理。银行卡里的钱由四个主任分别去取,有时候,杨某甲、王某、林俏管理的家的新人财物和从银行柜员机内取出的钱,也会交给他,由他统一交给龙飞或其他经理。他的工资不是每月都发,最多一个月2600元,最少有2000元;工资有时由龙飞给现金,有时打进他的银行卡。他不负责租房,但组织成员平时吃饭的开支由龙飞交给他。龙飞隔一段时间就会联系他了解三水这边所有家庭的开支情况,如果钱不够用,龙飞就会给钱他,然后他根据每个家的开支情况,将龙飞给的钱分配给每个家。
证人黄某乙辨认出被告人肖某就是林俏。
14.证人廖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2月他加入了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这个传销组织,并在***路*巷*座601房参与非法拘禁他人。2015年3月,一个叫凌霄的“三姐”和他们在上述出租屋内住过几天。他看见凌霄带过一两个新人到出租屋后就离开了。经辨认,他确认被告人肖某就是凌霄。
15.证人韦某甲的证言和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初,他在网上认识了一个自称“李萍”的女子,到2月的时候,“李萍”约他到佛山市三水区,并将他带到西南街道***路*巷*座601房。“李萍”离开后,他被屋内的男子强行搜走财物,并被迫加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这个传销组织。后来他才知道“李萍”平时大家都叫她“三姐”、“国宝”,名字叫凌宵。“三姐”是主任级别,平时负责以QQ和人聊天,并负责将新人骗到家里来。他曾看过她带过一名叫秦某二的男子过来。经辨认,他确认被告人肖某就是“三姐”。
16.证人梁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他加入传销组织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住在三水区西南街道***路**号505的家。这个家黄某乙是主任,莫某是管家,秦某一、董某一、王某、黄贵宏、蒋某一、江某和自己是业务员。之后陆续有人调进来,又有人调出去。春节前后,黄某乙离开这个家,王某就升了当主任,后来他也当上了管家。他知道的主任有黄某乙、王某、杨某甲、林俏,经理有刘某二、蒙某。唐某乙均、杨某丙是林俏带来的,陆某一是谢某带来的。
四、其他证据。
1.抓获经过和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杨某甲、肖某归案的过程。
2.户籍证明、证明和前科情况查询表。证实被告人杨某甲、肖某的户籍情况与上列的一致。
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主要内容:(1)被害人何某体表多处损伤,其中下唇、左下颌缘处损伤符合被钝性暴力作用所致;左耳廓损伤符合被高温物体烫伤后愈合而形成;右臀部损伤符合被硬物碰擦形成;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证人唐某甲体右手背、右小腿中段疤痕,符合被锐器砍刺后经愈合形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3)被害人杨某丙头顶部一处损伤,符合被高温物体烫伤后愈合形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4.视频资料。证实公安机关提取的证人黄某乙、杨某乙、马某等人的手机信息情况。
以上证据来源形式合法,证据间互相印证,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某甲提出2015年3月中旬他已经离开三水,不认识彭某乙和宋某,经查,被害人彭某乙、宋某是在2015年3月16日被骗入**路*号2-901的窝点的,被解救的时间是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杨某甲的该辩解与证人黄某甲、钟某等提到的他们被抓获的几天前,该窝点的主任换成王某的证言相印证,因此,本院采纳被告人杨某甲的辩解,就此节在对杨某甲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肖某及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肖某是受黄某乙领导及安排工作的,并无“主任”之实,经查,被告人肖某在传销组织中是主任级别,虽然没有参与日常对被害人的看管及动手搜取被害人的财物,但她作为其中一个窝点的管理者,并且根据组织安排从事骗取多名受害人到窝点的工作,她的行为是积极主动的,她的具体行为与其他同案人有所区分只是分工不同,无作用大小之分,因此,对被告人肖某的相关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是从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肖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所控该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还指控被告人杨某甲、肖某犯抢劫罪,经审查,本院认为:首先,本案传销组织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具有一定顺序的组成层级,被告人杨某甲、肖某均处于层级的中间位置,对该组织的经营、分配制度并无决策的权利;其次,该传销活动方式是通过介绍工作或者谈恋爱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将其骗入传销窝点,通过上传销课程、控制人身自由、殴打等方式胁迫被害人以花钱购买产品的方式加入传销组织。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杨某甲、肖某安排其他传销人员采取轻微暴力的方式拿走被害人的证件、现金、手机等上交传销组织的行为,目的显然是为了胁迫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而并非以劫取被害人财物为目的;再次,从本案的证据看,各被害人被搜走的财物去向不明,从被告人杨某甲、证人黄某乙关于财物已经上交给上级经理的陈述看,也可以反映出被告人杨某甲、肖某没有处分上述财物的权利,也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杨某甲、肖某私自处分了上述财物。因此,被告人杨某甲、肖某不具有抢劫罪的主观犯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甲、肖某犯抢劫罪的罪名不成立。对二被告人、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甲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对被害人有殴打、虐待情节,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肖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非法拘禁罪均表示认罪,本院对二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18年1月7日止。)
二、被告人肖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林晓莉
代理审判员黄建烈
人民陪审员钟学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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