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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征旺律师

王征旺律师,广东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系“一站式”全球化法律服务--2026世界杯投注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注于研究保险金融、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法律事务多年,是资深的交通事故、保险金融、刑事辩护律师。中华全国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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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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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易和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詹福民、虞建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 案件类型:

  • 民事

  • 裁判日期:

  • 2016-03-01

  • 审理程序:

  • 一审

  • 原告代理律师

  • 王征旺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范小强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被告代理律师

  • 罗正兵 [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

  • 文书性质:

  • 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市易和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朱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征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小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詹福民,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530,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委托代理人陈光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

被告虞建仁,男,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代理人陈光文,男,基本情况同上。

被告广东华德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湛江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虞建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光文,男,基本情况同上。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人民大道中24号东方,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春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正兵,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市易和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詹福民、虞建仁、广东华德力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德力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三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事故发生概况:2015年7月21日,在广东省珠海市附近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由西往东31公里300米处,被告詹福民驾驶被告虞建仁所有的粤A×××××号小型轿车变更车道时,遇案外人贺志杰驾驶原告所有的粤A×××××号大型普通客车驶至,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粤A×××××号大型普通客车损坏及小轿车乘客高文清受伤的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经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认定,被告詹福民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贺志杰和高文清不负事故责任;

三、财产损失构成:原告请求赔偿经济损失96505元,但被告阳光保险公司辩称其免责,不需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华德力公司辩称原告故意拖延时间扩大了损失;

四、受害方已获得赔偿情况:各被告均未赔偿原告任何费用;

五、有关保险合同主体:投保人华德力公司,在阳光保险公司为粤A×××××号小型轿车车辆投保;

六、有关保险合同类型: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七、有关保险合同主要内容:为粤A×××××号小型轿车车辆投保,保险期间从2014年9月29日到2015年9月28日,保险金额为50万元和不计免赔;

八、机动车使用人与其他赔偿义务主体:被告詹福民驾驶粤A×××××号小型轿车的车主为被告虞建仁,发生事故时,被告詹福民为被告华德力公司从事职务行为,;

九、机动车使用人之外的其他赔偿义务主体之间的关系:粤A×××××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虞建仁是该机动车实际控制人华德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十、原告的诉讼请求:粤A×××××号大型普通客车的车辆维修费10770元、评估费535元、拖车援救费830元、停车费370元、营运损失84000元、合计96505元。

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被告阳光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是否履行了提示和告知说明义务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的保险人被告阳光保险公司应当对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被告华德力公司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原被告均提交了2014年9月29日至2015年9月28日保险期间的投保单,从投保单上看,在投保人声明一栏的投保人签章中,没有被告华德力公司的盖章和经办人签名。被告阳光保险公司辩称已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告知说明义务的观点,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坏,因此产生的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阳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阳光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华德力公司赔偿。

关于原告的损失问题。

一、车辆维修费。根据原告提交的维修费正式发票计算,原告的粤A×××××号大型普通客车的维修费为10770元,且该车辆损失的数额于2015年7月22日经有关部门鉴定,鉴定结论显示车辆损失价格同样是10770元,原告对车辆的维修也没有超出鉴定的价格,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车辆维修费10770元予以确认。

二、评估费。原告为了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支出了评估费535元,并向本院提交了正式发票予以证明,本院对评估费535元予以确认。

三、拖车援救费。本案的交通事故发生在西部沿海高速公路,肇事的车辆需要迅速撤离事故现场,原告请求有关部门将受损的车辆拖走而产生了费用,也向本院提交了正式发票,本院对拖车援救费830元予以确认。

四、停车费。由于发生交通事故,原告的车辆被拖到有关部门指定的停车场接受检验,因此发生了停车费,原告提交了停车费发票,本院对停车费370元予以确认。

五、营运损失。关于原告是否故意拖延取车时间和修理时间从而扩大损失的问题。本案的事故发生在2015年7月21日,交警部门于2015年8月27日出具事故认定书,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取回车辆,并没有故意拖延取车的行为。原告取回车辆后,由其本公司进行维修,直至2015年9月14日才修复完毕,维修时间为18天。本院认为,原告的车辆损毁后需要修理的项目包括:前杠喷涂、前幅沙板修复、前幅沙板喷涂(双色)、左前工具箱门修复喷涂(双色)、左前幅修复喷涂、右后轮叶子板修复喷涂(双色)、右后幅沙板修复喷涂(双色)、右侧中间工具箱修复喷涂(双色)、右前门修复喷涂、右前门柱修复喷涂(双色)、右前轮叶子板修复喷涂(双色)、拆装事故附件,需要更换的项目包括:前挡玻璃、前雾灯2、左前大灯、中网总成、前杠。车辆需修理多长时间才算合理应根据车辆的具体情况而定,原告与相关的企业签订了用车合同而急需用车,其故意拖延维修时间不符常理。被告的辩称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bet188体育,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车辆属于从事旅客运输的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该车辆无法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应得到赔偿。事故发生在2015年7月21日,同年9月14日粤A×××××号大型普通客车维修完毕,停运时间56天。至于原告请求按照每天1500元计算停运损失是否合理,被告辩称原告请求每天1500元并没有扣除用车的成本,原告在庭审中也予以承认。本院认为,原告的车辆可以乘坐33人,按照原告提交的客运行业指导价包车(30-35座)一天为1200元,该价格未扣除过路费、过桥费、驾驶员食宿费和油费等成本。本院综合考虑出租车市场的盈利情况,从公平角度出发,酌定原告的车辆每天营运损失为600元。原告停运56天,其合理停运损失应为33600元(600元/天×56天)。原告请求赔偿停运损失84000元,本院予以支持33600元。

以上原告的损失合计为46105元(10770元+535元+830元+370元+33600元)。因被告方的粤A×××××号小型轿车在被告阳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中财产损失的限额为2000元,由被告阳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2000元,其余损失44105元,由被告阳光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予以赔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广州市易和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失200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广州市易和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失44105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易和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市易和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56元,由被告广东华德力电气有限公司承担550元,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吴红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俊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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